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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启用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安办函[2006]67号),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填写本省(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统计表。
为及时掌握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在信息系统的“各类报表输出” 里面新设置了“本省(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统计表”。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在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资质撤销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本省的情况统计表。
二、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填报的本省(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统计表将显示在信息系统登录界面的“各地企业信息情况一览表内”,今后各地许可证信息均直接从系统中采集,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对数据录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地在使用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信息中心和质量安全司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徐 伟、王丽波
联系电话:010-58934542、58933171
质量安全司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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